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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流 发表于 2007-3-30 11:04

预告登记制 终结一房多卖

<P>  □ 记者 杨学才 邓玲</P>
<P><BR>  本报讯 《物权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,预告登记失效。<BR>  昨(29)日,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在南充,遭遇到“一房二卖”的市民不在少数,一些市民钱给了,钥匙拿了,欢天喜地准备装修房屋乔迁新居时,却发现辛苦买来的房产竟然不是自己的,房产老板还把房屋卖给了其他人!<BR>  营山县的一名女教师熊女士就遭遇到了开发商的“一房二卖”,仅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12万元。2005年5月,熊女士在营山县城购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,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,支付了12万元的购房款。但是当房屋修好后,拿着钥匙准备装修的熊女士却遇到了同样准备装修的杨先生,两人都称房屋是自己购买的,并都有购房协议。当他们带着疑惑去找房产商时,却发现遭遇到“一房二卖”的还有另外4人,而此时开发商却卷款潜逃,已经找不到人。<BR> 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的廖丹律师认为:按现在的法律规定,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,只是债权关系,第一购房者不能阻止开发商将房产移转给第三人并登记。这时,同样一处房产,既有物权,又有债权,依物权优先原则,第三人将取得该处房产的物权。这种情形,第一购房者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。这样,本来最先签订合同的第一购房人无法获得自己预期想要的房屋,交易目的最终落空。<BR>  而建立预告登记制度,这种情况就完全可以避免。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,支付部分房款后,将还不是自己的房产,在政府部门通过预告登记“预订”,保证了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,可以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“一房二卖”的欺诈现象。而在付完房款后,通过产权登记,就将该房产真正纳入第一购房者名下,实现对第一购房者的保护。不过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,市民需在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登记,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。</P>

sclzzh 发表于 2007-3-30 12:03

好 希望在也不要有人买房子上当了

crystal 发表于 2007-3-30 12:47

要明智點哦:L

郁闷郁闷的 发表于 2007-3-30 13:14

<P>还有这种事?</P>
<P>学习了...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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